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各国似乎有两种途径来确定其执行反措施的资格,这取决于初始不法行为者违反的义务的性质。根据第 42 条,如果所涉及的义务被视为对它们单独承担的义务,或作为相互依存义务的当事方承担的义务,则各国相对于初始不法行为者而言是受害国,因此有权根据第 49 条对其采取反措施作出反应。
另一方面,如果 受害国以外的国 违反的义务是第 48 条规定的义务,即对全民或对所有方的义务,那么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即使不是受害国的国家也有权对初始不法行为者采取反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第 54 条的措辞在这个问题上是中立的,因为它仅允许受害国以外的国家采取“合法措施”。
如前所述俄罗斯入侵乌克兰
违反了禁止侵略和不使用武力的义务,以及国际人权法 韩国电话号码库 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被认为是国际法院 (ICJ) 一系列裁决中所规定的普遍义务(例如,见巴塞罗那电车案第 33-34 段),并被大量学术著作所提及(例如,见此处)。有些人可能会说,美国和英国可能是第 42 条意义上的受害国。虽然违反这些义务可以被 受害国以外的国 视为在某种程度上“伤害”了它们,但国际法委员会成员拒绝了这种广泛而笼统的伤害定义,认为这种定义超出了法律范围且具有误导性,因此应避免使用。在这方面,美国和英国应该更适当地被视为没有受到法律伤害但有法律利益确保俄罗斯遵守其义务的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采取反措施的权利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第 54 条的阐释方面。事实上,该条款仅仅是一个不损害权利条款,以妥协的语气起草。它为非受害国行使该权利留下了可能性,但 用令人驚訝的測驗來娛樂你的觀眾 没有明确肯定。国际法委员会的评论也认为,这方面的实践“有限,而且尚处于萌芽阶段”。国际法院对此事也保持沉默。
面对这种犹豫和模糊
一些人认为,自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通过以来,非受害国采取反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措施的概念即使没有得到积极接受,也得到了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的默许,现在已经扎根于国际习惯法(例如,见此处、此处、此处、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