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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欧盟太空法”:一些宪法考量
根据 2023 年 3 月发布的新的欧盟国防和安全太空战略(“太空战略”),欧盟委员会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高级代表”)目前正在审议一项新的、可能范围广泛的“欧盟太空法”。
该通报相当于欧盟就未来太空立法活动发表的一份意向声明
然而,这篇博文将重点介绍欧盟太空法的设想条款和形式可能存在的两个问题:权限和法律自主性。我将证明,欧盟针对太空的特定法律基础可能不 未来的“欧盟太空法”: 足以满足设想中的太空法的某些特定条款的要求,但也可能为当前(地缘)政治背景所要求的该领域监管方面的碎片化设定上限。这反过来可能 未来的“欧盟太空法”: 导致通过依赖不太具体的法律基础而导致权限蔓延。由于法律自主性,这些行动还可能产生欧盟与欧洲航天局 (ESA) 关系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最终可能共同阻碍 瑞典电话号码库 欧洲航天工业的发展。
欧盟空间法的现有基础和发展
空间法不仅限于太空事务,还涵盖了一系列监管领域,超越了建立太空治理体系本身。空间技术固有的两用性是空间法的核心特征,也是制定欧盟空间法的核心复杂性所在,这两大技术既可用于民用,也可用于军用。尽管欧盟已经在多个领域制定了立法,但大多仅涉及民用领域。这些立法包括卫星电信频段监管、限制外国投资关键空间基础设施的规定、两用(通常包括空间)部件的出口等。
然而最近地缘政治格局的剧变
包括乌克兰入侵、中国崛起带来的威胁、日益危险的太空 环境、许多国家和私营太空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以及人们认识到太空和天基基础设施对欧盟自身的“战略自主”至关重要(《太空战略》,第 6 页),这些都增强了在 沃纳案和随后的判例法确定 太空安全领域采取立法行动的政治意愿。因此,过去几年,欧盟在太空事务中的行动不断扩大,旨在巩固和协调/重组欧洲太空部门,并在此过程中使其(包括公共太空机构和私营部门)更高效、更能应对威胁并总体上具有前瞻性。为此,《太空战略》预示着欧盟将开始大幅扩大对太空基础设施的控制。
因此,这些发展背后的一个核心问题涉及欧盟立法太空相关活动的权力来源和范围;由于太空具有双重用途,这些活动从根本上来说既有民事性质,也 有军事性质。欧盟的特殊性质是建立在授权的基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础上的,成员国保留着许多与国防相关的权力(或在超国家层面以不规则的方式分享或协调这些权力),这意味着扩大后一种性质的活动可能会引起很大争议。
国际投资协定下的义务是互惠的
当个人权利(如人权)已牢固确立于国际法中时,声称私人投资者享有某些个人权利并不具有开创性(例如,参见 Paparinskis 的讨论,第622-624 页)。人们正确地指出,从母国和东道国的义务角度来看,私人投资者的权利并不等同于人权。,因为母国履行义务取决于东道国履行义务,反之亦然,而“整体”人权并非如此。虽然这种互惠性质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 国际投资协定 家间关系有关,但一些作者认为,根据条约解释规则以及最终缔约国的意图,投资者在与东道国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应被视为源自该国家间法律关系。
尽管这种说法看似合理
但目前尚不完全清楚,拥有“衍生权利”是否等同于不享有对抗东道国反措施的“个人权利”。毕竟,权利的来源不应与权利持有者相混淆(见此处第 426 段)。将私人投资者的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权 国际投资 斯里兰卡电话号码库 协定 利区分开来,说后者仅由母国保留,正如一些仲裁裁决所宣称的那样(见此处第 163 段),因为母国既不控制案件的进行,事后也不会得到补偿(见此处第 167-176 段),也可能是不自然的。正如一些学者所建议的那样,由于私人投资者受益于国家当事方之间的协议,因此他们很容易适应合同法中的第三方受益人模式。私人投资者虽然拥有个人权利,但其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原则,受到其权利来源国之间关系的限制,且容易受到反措施的影响。
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一年来
受害国以外的国家(包括美国和英国)对俄罗斯及其私人投资者实施了一系列制裁。尽管这一事件令人遗憾,但这些措施无疑为国际律师评估当前国际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的数据。研究国际责任法中反措施的正当性在制裁不法国家私人投资者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作用是很有意思的。正如我们在前面几节中探讨的那样,援引这一正当性有两个潜在的理论 推廣解決問題的個人化模板 挑战,但它们并非不可克服。
随后,阿坎德继续强调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其最新评论中对日内瓦公约的解释的三个具体例子,这些解释与其在原始评论中阐述的先前立场不同。他还研究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采用的方法,以得出法律解释是从其先前立场演变而来的结论,并研究了这些不同观点的理由。此外,作者评估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这些新解释的理由如何与既定的条约解释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方法一致(或有分歧),并研究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如何表达和传达其对条约解释的修订立场。
在俄罗斯违反禁止使用武力的禁令
如果接受这一点,美国和英国应该有权对俄罗斯采取反制措施。事实上,,甚至发动武装攻击的情况下,允许它们采取非强制措施也是合乎逻辑的。毕竟,受害国以外的国家被赋予集体自卫权,这意味着它们被允许在这种 在俄罗斯违反禁 情况下应受害国的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允许受害国以外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采取一种不那么严厉的形式,即不使用武力的形式,似乎是合理的。
私人投资者成为反制措施的对象
还有一个问题:根据一般国际法,针对私人投资者采取的行动是否可以以反措施为由得到辩护,从而免除美国和英国的国际责任?可以肯定的是,人们也可能怀疑依靠反措施来合理化对俄罗斯政府及其主权资产实施的制裁。它们不同于 在俄罗斯违反禁 对俄罗斯私人投资者的制裁,本文重点分析了后者。东道国针对私人投资者采取的措施,例如冻结资产或禁止与其进行交易,在许多情况下会违反东道国的义务。
例如,东道国可能无法履行对私人投资者母国作出的市场准入或其 西班牙电话号码库 他国际贸易法承诺。与反措施相关的规定可以说维护了东道国实施反措施的合法性。这可以从第 50 条中推断出来,该条列举了东道国在实施反措施时应保持完整的义务,因为该清单不包括国际贸易法规定的义务。
在这方面,该行为可能属于有效反措施的范围,因此,如第 22 条所规定,如果母国对国际不法行为负有责任,则其不法性即被解除。换言之,东道国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对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母国所承担的上述义务,而无需承担责任。
然而,如前所述,这些措施不仅可能被视为对母国不合法,也可能被 透過交叉推廣活動吸引新受眾 视为违反了根据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对私人投资者承担的义务。这些表面上违反国际投资法的行为可能导致私人投资者对东道国提起法律诉讼。
而这正是事情变得更加不确定的地方
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设想了一个国家间的国际责任制度。评注中承认,反措施可能“附带影响第三国或其他第三方的地位”,如果这些当事方“在该问题上没有个人权利,他们就不能抱怨”。因此,问题似乎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归结为私人投资者是否是拥有东道国反措施不能侵犯的个人权利的“第三方”。
受害国以外的国家作为反措施的发起者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各国似乎有两种途径来确定其执行反措施的资格,这取决于初始不法行为者违反的义务的性质。根据第 42 条,如果所涉及的义务被视为对它们单独承担的义务,或作为相互依存义务的当事方承担的义务,则各国相对于初始不法行为者而言是受害国,因此有权根据第 49 条对其采取反措施作出反应。
另一方面,如果 受害国以外的国 违反的义务是第 48 条规定的义务,即对全民或对所有方的义务,那么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即使不是受害国的国家也有权对初始不法行为者采取反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第 54 条的措辞在这个问题上是中立的,因为它仅允许受害国以外的国家采取“合法措施”。
如前所述俄罗斯入侵乌克兰
违反了禁止侵略和不使用武力的义务,以及国际人权法 韩国电话号码库 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被认为是国际法院 (ICJ) 一系列裁决中所规定的普遍义务(例如,见巴塞罗那电车案第 33-34 段),并被大量学术著作所提及(例如,见此处)。有些人可能会说,美国和英国可能是第 42 条意义上的受害国。虽然违反这些义务可以被 受害国以外的国 视为在某种程度上“伤害”了它们,但国际法委员会成员拒绝了这种广泛而笼统的伤害定义,认为这种定义超出了法律范围且具有误导性,因此应避免使用。在这方面,美国和英国应该更适当地被视为没有受到法律伤害但有法律利益确保俄罗斯遵守其义务的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采取反措施的权利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第 54 条的阐释方面。事实上,该条款仅仅是一个不损害权利条款,以妥协的语气起草。它为非受害国行使该权利留下了可能性,但 用令人驚訝的測驗來娛樂你的觀眾 没有明确肯定。国际法委员会的评论也认为,这方面的实践“有限,而且尚处于萌芽阶段”。国际法院对此事也保持沉默。
面对这种犹豫和模糊
一些人认为,自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通过以来,非受害国采取反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措施的概念即使没有得到积极接受,也得到了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的默许,现在已经扎根于国际习惯法(例如,见此处、此处、此处、此处。
根据国际责任法是否可以视为反措施?
美英在俄乌冲突中对私人投资者实施制裁:
俄罗斯与乌克兰之间的冲突继续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不仅是俄罗斯和乌克兰,其他国家也纷纷作出反应。就在几个月前,美国国务卿发表新闻声明,宣布对俄罗斯寡头阿利舍尔·乌斯马诺夫及其旗下公司与英国联合拥有的 USM 控股公司实施制裁。制裁措施包括冻结被制裁公司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USM 控股公司批评这些金融措施“不公平、不合理”,理由是乌 根据国际责任 斯马诺夫的持股比例不到 50%,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参与公司管理。
当然在概念层面上
关于这些制裁的特征可能会有争议。例如,有人可能认为它 南非电话号码库 们构成报复,即根据国际法不友好但合法的回应。本文的假设是,这些制裁表面上是错误的,因为它们可能违反美国和英国的国际义务。例如,它们可能 根据国际责任 构成没有及时、充分和有效补偿的征用,而这通常是国际投资协定 (IIA) 或习惯国际法所禁止的。
为了证明制裁的合理性,一些国家和学者提出了另一个有趣的理由:制裁可以是一种反措施(例如,见此处、此处和此处),正如国际法委员会(ILC)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所述。根据《国家责任条款》,反措施可用于排除一国可能违反对另一国承担的某些国际义务的不法性,但前提是,该行为是为了应对另一国实 創造人們真正想要的鉛磁鐵 施的国际不法行为,并旨在鼓励另一国遵守其国际义务。
将其应用于上述情形
针对俄罗斯公司的制裁可被视为合法的反措施,旨在应对俄罗斯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和侵略的规定(例如,见此处)以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其他义务(例如,见此处)。
然而,根据国家责任规则,可能会出现两种理论上的反对意见。首先,美国和英国不是俄乌冲突的受害国,怎么能对俄罗斯采取反措施呢?其次,反措施怎么能针对俄罗斯的私人投资者,而不是俄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罗斯或其国有资产呢?本文认为这些疑虑可以消除。
解释的变化是如何表达的?
尽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立场多次发生变化并不令人意外,但立场变化的不同表达方式值得评论。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即在另一国领土上未经同意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对国际冲突的定义,本评论的作者在正文中清楚地揭示了前一评论和新评论之间的差异。在本案中,更新后的评论正文引用了前一评论的段落,阐述了新评论中的观点差异,并解释了差异的原因。
第二种情况是涉及对占领定义的修订立场
新评注中仅 解释的变化是 在脚注中指出了之前评注与新评注之间的差异。虽然新评注详细讨论了 1949 年日内瓦公约中的占领概念是否与《海牙章程》第 42 条中的概念相同的问题,但正文并未表明其立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先前的立场相反。相反,人们只在一个脚注中发现了这种观点差异(见2019 年对 GCI 的评注第 154 号和2021 年对 GCIII 的评 斯洛文尼亚电话号码库 注第 160 号),其中写道:“有人认为,占领有两种不同的定义,一种借鉴《海牙章程》,另一种借鉴《日内瓦第四公约》”,然后引 解释的变化是 用了旧评注——“参见 Pictet 编辑,《日内瓦第四公约评注》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958 年,第 147 页。” 60” 和三部学术著作(其中一部是我本人的作品!)
第三个案例涉及共同第 9 条中“有关方”的含义,新评注甚至没有提及他们采取了与旧评注不同的方法。尽管文本或脚注中没有迹象表明正在采取改变,但新评注确实试图证明 2016 年采取的立场是正确的。
我认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论处理第
次立场变化的方式是可取的。最好承认立场 行銷機構的潛在客戶開發:9 個可行的策略 的变化并说明其原因。这样,可以更好地评估相互冲突的立场和变化的原因。即使是上述第二个例子,对不同观点的讨论也使读者更容易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表达的新立场发表看法,因为文本中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论点。然而,读者可能不清楚的是,所表达的立场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来说是一个新的立场(与之前的评论相比)。相反,在第三个例子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几乎没有阐明存在相反的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观点,更不用说指出该组织在之前版本的评论中持相反观点。
即使并非所有缔约方都批准了后一条约
这个问题在这里特别敏感,因为并非所有 1949 年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都已成为 1977 年附加议定书的缔约方。
《附加议定书》不能被视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3(1)(a) 条所指的关于日内瓦公约解释或适用的后续协定,因为并非所有日内瓦公约缔约方都是附加议定书的缔约方。乍一看,出于同样的原因,附加议定书似乎不能构成第 33(1)(b) 条规定的相关后续实践。然而,事实上,即使并非所有先前条约的缔约方都是后一条约的缔约方,也可以使用有关后续条约的实践来解释先前条约。
这是因为缔约方在谈判和
通过后续条约文本时的实践可能是解释先 即使并非所有缔 前 新加坡电话号码库 条约的实践。,他们在谈判和通过后一条约时所说的话也可能是解释先前条约的实践。 《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一些条款(例如第 45(3) 条)是在对《一般性条约》条款的特定解释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和通过的。换言之,后一项条约的谈判历史本身就是前一项条约的后续实践,而该谈判历史可以确立缔约方的协议。
然而,在海湾合作委员会共同条款 9/9/9/10 的具体情况下,我认为依靠 API 的后续规定 即使并非所有缔 来证明新的解释是有问题的。在更新的评论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使用 API 第 70 条(涉及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来对共同条款进行特定的解释。回想一下,问题在于实施人道主义救援行动需要谁的同意。在早期的评论中,红十字国际 為您的行銷代理商創造潛在客戶的 9 個可行策略 委员会表示,有关各方是指救援行动实施所依赖的所有各方,即救援行动将经过其领土的任何国家。
在新的评论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表示
只有救援行动将在其领土上开展的一方才需要根据共同第 9 条表示同意。他们之所以这样说,部分原因是他们认为过境国已经根据 AP I 第 70 条表示同意。即使这是正确的,说这改变了共同条款 9/9/9/10 的含义似乎是错误的,因为接下来会出现一个问题,即 API 非缔约方的立场是什么。所采取的立场似乎表明,CA9 对于 API 缔约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方来说意味着一件事,而对于非缔约方来说意味着另一件事。
虽然国际法不是普通法体系
第二个例子提出的问题是,国际法庭的裁决在评估条约解释方面应发挥什么作用。当人们查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3 条中的条约解释规则时,人们不会将判例法用作解释工具。然而,《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中的国际法来源清单确实包括司法裁决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这些裁决有助于我们确定法律是什么。,但它仍然赋予国际法庭裁决以重要意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处理条约解释时正确地认识到这一点。
第 38(1)(d) 条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当它谈到司法裁 决作为确定 虽然国际法不 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时,那里的“法律”不包括条约法。司法裁决既是确定条约法的手段,也是确定任何其他法律规则的手段。
然而问题在于如何将其融入
条约解释理论和条约法公认的条约解释工具中。希望所提及的司法裁 塞内加尔电话号码库 决本身是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方法推理的。然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最新评论表明,解释者可以(并且通常会)简单地将司法裁决作为识别条约法内容的辅助手段,从而绕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方法。
顺便说一句,虽然修订后的《评注》在重新评估其对《日内瓦公约》下占领含义 虽然国际法不 的解释时,关注司法判决是正确的,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知何故未能引用支持其原有立场的判例法,这与新立场相反。特别是,它没有提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的一项裁决,该裁决赞同地引用了先前的评注[审判分庭,检察官诉拉伊奇案,IT-95-12,起诉书审查(审判分庭),第 41 段,1996 年 9 月 13 日]。]
也有人认为如果能明确提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有关条约解释的材料,解释上 在 LinkedIn 上發佈內容以吸引「冷門」潛在客戶 的改变会更合理。然而,有人可能会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隐含地提到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c) 条规定的“系统整合”概念(根据其他国际法义务解释条约义务),但并没有完全这样说。
在第三个案例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似乎根据法律的后续发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展,特别是 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效果,来证明其解释的改变是合理的。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在解释条约时,解释者必须考虑到条约缔约方之间关于条约解释的后续协定,以及条约缔约方的后续实践,“这些实践确立了缔约方关于条约解释的协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3(1)(a) 和 (b) 条)。这里的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使用后续条约实践来证明对 1949 年公约的新解释是合理的。
Larry Schmidt Vice President-The Americ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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