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根据国内政府责任 ( Amtshaftung ) 规则寻求损害赔偿,并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起诉讼。2013 年,波恩初审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详情请参阅我在 JICJ 上发表的文章)。尽管法院认为政府责任原则上适用于战争行为,但法院认为上校并未违反其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官方职责。3 月份发布的一份新闻稿总结了口头 主义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理和证据收集情况,表明科隆上诉法院打算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
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指出的
见 JICJ 文章,第 631-633 页),初审法院的法律评估在几个方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面值得怀疑。最重要的是,上校似乎没有遵守《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7 条第 (2) 款 (i) 项所包含的习惯规则。他没有尽一切可能核实袭击目标既不是平民也不是民用物体。当然,必要的预防措施程度取决于袭击的具体情况。然而,在本案中,卡车被困七个小时,因此不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这一事实没有得到充分考虑。因此,上诉法院采纳初审法院的评估是有问题的。
虽然两家法院对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实,但一个初步方面具 西班牙比特币数据库 有更普遍的意义,并凸显了德国法律下的特殊方法:在国内法庭上,
政府责任背景 主义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斯维辛集中营的被拘留者
根据《民法典》第 839(2) 条和《德国基本法》第 34 条,德国公共当局可以因违反公职而受到损害赔偿。然而,直到最近,德国法院才接受武装冲突期间的国家行为可以成为根据德国国内法追究政府责任的基础。不过,情况并不完全清楚,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涉嫌违法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法律。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受害者的索赔在 联络中心技术趋势和特点可提高座席和主管的绩效 德国法院失败了,而统一后遭受伤害的战争受害者的索赔更有可能成功。
德国通过了一系列有关赔偿纳粹政权受害者的国内法。然而,奥、前意大利军事被拘留者以及迪斯托莫(希腊)纳粹党卫队大屠杀的幸存者的索赔要求始终无法获得赔偿,因为他们根据这些法律没有资格获得赔偿。无论是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还是第三帝国时期的德国政府责任法,在违法行为发生时(§56-69),都没有被解释为提供个人对战时非法主权行为的权利。联邦宪法法院在 2006 年的迪斯托莫裁决中,并没有明确决定这种解读是否与有效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需要相一致。它没有明确决定这个问题,因为根据它的评估,提起诉讼的希腊受害者不能援引政府责任规则来起诉德国。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责任取决于受害者祖国的相互承诺,而希腊并没有做出承诺。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为纳粹不公正行为获得赔偿的尝试很难说是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