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例子提出的问题是,国际法庭的裁决在评估条约解释方面应发挥什么作用。当人们查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3 条中的条约解释规则时,人们不会将判例法用作解释工具。然而,《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中的国际法来源清单确实包括司法裁决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这些裁决有助于我们确定法律是什么。,但它仍然赋予国际法庭裁决以重要意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处理条约解释时正确地认识到这一点。
第 38(1)(d) 条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当它谈到司法裁 决作为确定 虽然国际法不 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时,那里的“法律”不包括条约法。司法裁决既是确定条约法的手段,也是确定任何其他法律规则的手段。
然而问题在于如何将其融入
条约解释理论和条约法公认的条约解释工具中。希望所提及的司法裁 塞内加尔电话号码库 决本身是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方法推理的。然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最新评论表明,解释者可以(并且通常会)简单地将司法裁决作为识别条约法内容的辅助手段,从而绕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方法。
顺便说一句,虽然修订后的《评注》在重新评估其对《日内瓦公约》下占领含义 虽然国际法不 的解释时,关注司法判决是正确的,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知何故未能引用支持其原有立场的判例法,这与新立场相反。特别是,它没有提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的一项裁决,该裁决赞同地引用了先前的评注[审判分庭,检察官诉拉伊奇案,IT-95-12,起诉书审查(审判分庭),第 41 段,1996 年 9 月 13 日]。]
也有人认为如果能明确提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有关条约解释的材料,解释上 在 LinkedIn 上發佈內容以吸引「冷門」潛在客戶 的改变会更合理。然而,有人可能会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隐含地提到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c) 条规定的“系统整合”概念(根据其他国际法义务解释条约义务),但并没有完全这样说。
在第三个案例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似乎根据法律的后续发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展,特别是 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效果,来证明其解释的改变是合理的。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在解释条约时,解释者必须考虑到条约缔约方之间关于条约解释的后续协定,以及条约缔约方的后续实践,“这些实践确立了缔约方关于条约解释的协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3(1)(a) 和 (b) 条)。这里的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使用后续条约实践来证明对 1949 年公约的新解释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