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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可推动联合行动

欧盟太空活动权限的主要依据是《欧盟运作条约》第 189 条,该条规定:

“[…]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业竞争力和政策实施,欧盟应制定欧洲太空 欧盟可推动 政策。为此,,支持研究和技术发展,并协调太空探索和开发所需的努力。”

欧盟可以通过普通立法程序这样做

但不能进行“任何成员国法律法规的协调”(第 2 款)。它还可以与 ESA 建立“任何适当的关系”。此外,《欧盟运作条约》第 4 条(为权限划分提供指导)第 3 款还规定:

“在第十九章,包括第 189 条] 规定的领域内,联盟有权 瑞士电话号码库 开展活动,特别是制 欧盟可推动 定和实施计划;但是,该项权力的行使不得导致成员国无法行使其权力。”
这些规定是《欧盟运作条约》或《欧盟条约》中唯一重要的条款(《欧盟运作条约》第 13 条中只提及了一点,且与上下文无关),明确指出,成员国法律之间没有具体的协调余地。此外,这些规定对空间事务的安全层面只字未提,反之亦然。对于一个必须巩固和优化其地位的联盟来说,这是一个问题,因为上述因素。

超越《欧盟运作条约》第 189 条——能力蔓延的诱惑?

《太空战略》与类似的通报(尤其是《空间交通管理通报》(“STM”))一起阅读,表明了欧盟空间法的广泛潜在立法条款。大多数都是软协调措施,显然是为了促进相关参与者之间自由高效 欧盟可推动联合行动 的信息流动。这些措施类似于第 2021/696 号条例(所谓的“空间条例”)中的措施,在该条例中,委员会谨慎地不断向成员国保证其自身的权限限制(特别是见序言第 12、14 和 44 段)。

一些潜在的空间法条款承认了这一点:“关于 STM 规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则的共同监管方法,以提高欧盟工业的竞争力”指出,它必须尊重“欧盟和成员国各自的权限” [ STM,第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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